教育学院关于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暂行规定
为了保证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工作岗位,熟悉教学技能技巧,提高教学水平;同时为了把老教师优秀的教学技艺传递给年轻教师,保证教师队伍发展的延续性,我院特做如下规定:
1.凡是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均应有教学上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可采取院指定和自愿结合两种方式。
2.指导教师负责审阅青年教师的讲稿,并提出修改意见。
3. 指导教师负责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听课后,要与青年教师交换改进意见。
上一条:教育学院关于本科生实行导师制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