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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关于本科生实行导师制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03-02]  [点击数:]

 

教育学院关于本科生实行导师制的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本科生的培养质量,强化学生的研究意识和研究能力,我院做出如下规定:

 

    1、提早学生做论文的时间。从四年级(第七学期)开始,通过师生双向选择,确定学生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

 

    2、指导教师负责所指导学生在今后一年时间内的学习方法和研究方法的指导。

 

    3、指导教师负责学生毕业论文的选题、开题及论文的写作过程。

 

    4、学生有义务协助导师完成其承担的课题。 

 

上一条:教育学院关于强化“学研结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