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保证实验教学及科学研究活动的正常开展,对损坏丢失实验室仪器设备者,要进行必要的赔偿。
二、在使用仪器设备的过程中,因仪器设备自身故障(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如老化),或者其他设备故障导致所使用仪器设备损坏(如电路故障导致设备电压过大等),使用者无使用不当行为,无需赔偿,但应及时汇报给实验室管理人员,并查明原因。
三、不熟悉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原理及功能以及操作程序,无使用该仪器设备的经验又无对该仪器设备懂行的人在场指导而使用,发生仪器设备的故障或损坏,属于责任事故,应对损坏的仪器设备进行赔偿。
四、属于专职保管的仪器设备因保管不善、疏于职守而发生仪器设备丢失者应予以赔偿。
五、对于借出的仪器设备发生丢失,由所借人按规定赔偿。
六、学生实验课时所用的仪器设备,应当在有经验的实验指导教师指导下使用,否则按此条款三规定予以赔偿。
七、对所保管的仪器设备(指专职保管人员及借用仪器未还者)由于疏于维护而发生仪器设备损坏者亦应赔偿。
八、赔偿金额视仪器价值、使用年限及其他具体情况由实验管理人员报相关领导研究后决定。
教育学院
2016.5